申报指南

基金机构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降低实缴资本),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二)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三)基金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为子基金组建投资运营团队,团队中应包括投资和风控专业人士,人数不得少于5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如上述人士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科创母基金有权选择退出。投资运营团队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合伙人大会或所有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营情况和团队履职尽责情况。

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类型
子基金分为初创期子基金、后期阶段子基金。
初创期子基金,指本基金所投资企业全部为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子基金,不含并购基金、专项基金等其他类型的子基金。
后期阶段子基金,指本基金投资初创期子基金之外的基金。
种子期企业,指未超过两轮外部机构投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000万。
3、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符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域的企业。
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如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或政策,以上有关初创期子基金、后期阶段子基金、种子期企业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定义发生变化的,应适用新的适用法律法规或政策中的定义。
(二)基金注册地
子基金应注册在山东省青岛市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
(三)基金存续期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青岛科创母基金存续期。
(四)基金出资方式
子基金可采取分期出资或按项目出资的方式;原则上,子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资金到位后,科创母基金再按照比例缴付出资。
(五)基金规模
具体设立规模由科创母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六)投资领域
投资领域聚焦硬科技,对标科创板,重点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
(七)科创母基金出资比例
科创母基金出资比例可根据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
(1)对初创期子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对投资于原始创新及成果转化阶段的初创期子基金出资比例可以高于该子基金规模的30%但不超过50%。
(2)科创母基金对所投后期阶段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并购基金或为单个项目设立的专项基金不受此限制,但本基金不能为投资同一实体企业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基金)。
(3)原则上对单只子基金投资总额不超过5亿元。初创期子基金亦可投资种子期企业。
(4)对投资当年新注册企业可放宽对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限制。
(5)科创母基金穿透计算及山东省内的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规定有关限制。
(八)投资地域
子基金投资于山东省青岛市的比例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出资的1.1倍。
投资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资金包括:
(1)直接投资于青岛市内企业的;
(2)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青岛市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在青岛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青岛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青岛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青岛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青岛市企业的。
(九)投资决策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决策。科创母基金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投资观察员、顾问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等,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科创母基金委派人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或拟参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科创母基金政策规定及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十)费用承担
参照市场惯例,原则上子基金管理费以子基金认缴/实缴出资总额或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为计算基数,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2%/年。
(十一)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配的,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从其获得的收益分成中提取不低于50%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直至其他出资人收回其在子基金的全部实缴出资额及按照门槛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如果某项目退出时,项目退出金额不足以支付其他出资人对该项目的实缴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用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损失;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投资本金及门槛收益,基金管理机构应用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其已分配的本金与收益回拨至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子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以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承担,超出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基金管理机构/普通合伙人承担。 (十二)投资限制
参股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但子基金为并购基金或为单个项目设立的专项基金的不受此限制);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为企业提供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三)资金管理
子基金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募集资金及向各出资人分配收益等;子基金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并委托一家青岛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按时向科创母基金报送子基金资金托管报告。
(十四)科创母基金退出
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科创母基金有权选择退伙或向第三方转让所持权益份额,其他出资人应按照引导基金的要求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上述权利的实现。这些情形包括:
1.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机构专注子基金的投资运营团队过半数发生变化的)或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原因导致子基金投资运作出现停滞的;
6.普通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科创母基金政策规定或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
7.有限合伙人出现退伙或除名后六十日内,子基金出资结构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创母基金政策规定的。